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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社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印制和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工作的通知
商办商贸函[2009]69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福州市、长沙市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
为推动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样式(附件1)及各地凭证号段分配表(附件2)印发给你们,并就印制凭证及开展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印制和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各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样式及分配的凭证号段,分批印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各试点省市可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凭证发放办法,确保在
二、认真组织开展管理信息系统培训
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商务部将从
各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开展政策培训,指导试点省市各级主管部门提高政策水平,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贯彻落实到位。
工作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商务部(商贸服务司)及财政部(经建司)。
联系方式: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杜博、矫旭东010-85093775,85093788(兼传真)
财政部经建司 殷毅010-68552796,68552794(传真)
信息系统培训联系人:
杨跃(010-85093757,13911709619),曹峻松(13966655873)
附件 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样式
2.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地区凭证号段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