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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3号)精神,为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申报程序:

12个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试点城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及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方案应依据2006年经我部组织论证并批复的方案,明确本地区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标准、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地方配套资金等保障措施以及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具体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要求)。省级财政部门终审后会同同级商务部门于831前将试点工作方案报财政部、商务部。

鉴于12个试点城市自2006年起,依据商务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审通过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进行了相关项目建设,并通过了商务部阶段性审核验收。因此,试点方案上报后,12个试点城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尽快对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进行逐一验收,并商请省级财政部门在安排项目资金时,根据验收结果向项目承担单位倾斜。

二、第一批和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中的跨地区集散市场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集散市场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申请。申报材料应包括申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包括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投入使用及经营管理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请于831日前将项目资金申报材料报商务部、财政部。

联系人:矫旭东 荣朝霞

话:010-85093788 85093770

真:010-85093788

E-mail:smbiaozhun@mofcom.gov.cn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