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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第五批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的通知

新闻中心

关于确定第五批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的通知

  山东省、河南省、安徽省、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旅游局,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单位:

  为落实《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宣传循环经济理念,根据《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发改办环资[2015]2071号),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旅游局(以下简称四部委)组织专家,对第五批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申报单位进行了评审。

  经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和网上公示,我们认为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市平原县、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乡市大北农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滁州市报废汽车循环经济产业园、四川泸州市纳溪区以及四川森肽集团7家单位环经济特色明显,教育宣传功能较强,具备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基础,原则同意开展基地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实施方案。各教育示范基地创建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的要求,对实施方案作出调整,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完善后的实施方案(附电子版)报四部委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单位视为放弃教育示范基地建设资格。

  二、确保创建质量。各教育示范基地创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创建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满足相关建设运营需求,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围绕循环经济理念宣传,统一设计、布局、建设接待设施、安保设施、互动设施,强化循环经济产业链的展示功能。

  三、提升工作水平。各教育示范基地创建单位应认真履行循环经济宣传教育职能,建立高效的服务团队,以国内循环经济产业体系为框架,以本基地循环经济产业链为重点,不断丰富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形式,完善讲解内容,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循环经济宣传模式。

  四、加强监督管理。省级和市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教育、财政、旅游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加强对辖区内教育示范基地的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四部委报告,确保实现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教育部门应当协调周边学校与教育示范基地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组织学生定期参观;旅游部门应当将教育示范基地纳入本地旅游线路,列入旅游规划,予以充分开发利用,扩大示范基地的影响力。

  联系方式:

  发展改革委环资司:010-68505549 68505640(传真)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010-66096412 66096919(传真)

  财政部经建司:010-68552517 68552879(传真)

  旅游局规财司:010-65201528 65201500(传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