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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

(第一批)适用海关商品编号(2010年版)

 

12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2010年第35号公告,公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适用海关商品编号(201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海关商品编号》),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等5大类产品,涉及48个商品编号。《目录海关商品编号》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进出口列入《目录海关商品编号》的电器电子产品适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9月8日,根据《管理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2010年第24号公告,公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和《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考虑到我国电器电子产品的国内标准与海关商品编码分类标准有较大不同,加上进出口贸易经常波动、海关商品编码变化频繁等原因,为便于海关部门依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进出口《目录》产品进行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口和出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的海关商品编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发布。

《目录》和《目录海关商品编号》的公布,标志着明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管理条例》的首批调整范围已全部确定。下一步,目录管理委员会将组织对《目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对暂未列入《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若干规定》规定的四条原则进行评估和筛选,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整,并结合《目录》的调整和海关商品编码的变动,对《目录海关商品编号》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