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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应当由认证企业进行

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应当由认证企业进行

随意弃置、填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会产生含重金属和有毒化学物质的污染物,造成环境问题。例如:废弃电路板中的铅遇酸雨或酸性地表水时会发生化学反应,溶解并浸入土壤,污染水源,人饮后在身体内沉积,造成铅中毒;在销毁某些电子元器件如断路器时,会产生水银物质,即汞化合物;在填埋含溴化阻燃剂或含镉塑料时,多溴化苯醚和镉都会产生并渗透到土壤和地表水中;绝大多数电子垃圾还含有辐射污染源,严重者辐射指数超出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百多倍,对人畜健康危害极大。

焚烧废旧电子电器零部件同样会造成环境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当属焚烧固体废弃物燃烧过程中所产生的二恶英,能产生209种异构体,这些化合物大部分具有强烈致癌、致畸、致突变的特点,还具有生殖、免疫和内分泌毒性。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着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处理企业的责任一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二是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三是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四是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同时,从事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