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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宣传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中宣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国管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商办流通函[2012]1007

【发布日期】2012-10-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广播影视、机关事务管理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全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2012年重点工作安排,决定由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开展2012年全国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内容

  (一)近年来促进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及污染防治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及工作成效。

  (三)国内外关于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及污染防治的先进技术、理念和经验做法。

  (四)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及污染防治的知识普及和教育。

  二、时间安排

  宣传活动分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进行。其中:

  准备阶段(20128-10月):进行相关筹备和前期宣传工作;

  实施阶段(20121110-16日):各地、各部门按计划组织开展活动和宣传。其中,20121110在中国国际绿色创新展期间举办宣传活动的启动仪式。

  总结阶段(201211月下旬-12月):表扬先进个人和集体,总结活动成果。

  三、宣传主题与方式

  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博客、微博客、户外广告等各种媒体,通过举办公共展览展示、先进模式和技术示范、现场交流互动、志愿者服务、论坛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国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活垃圾分类现状和趋势,强化公众的资源节约意识,引导广大群众理解支持、积极参与,推动全社会进一步把绿色回收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转化为全民实际行动。本次宣传活动围绕下列主题开展:

  (一)绿色回收进高校。在高校较集中的地区,组织骨干回收企业进入高校开展绿色回收,在高校内开展绿色回收和循环利用系列宣传活动。此项工作由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相关部门重点开展。

  (二)绿色回收进社区。在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的社区内,开展绿色回收系列宣传活动,宣传绿色回收和循环利用的意义。此项工作由天津市、安徽省、湖北省、青岛市相关部门重点开展。

  (三)绿色回收进机关。在全国公共机构推广中央国家机关好的做法,组织回收龙头企业与公共机构按程序对接,并组织相关的宣传活动。此项工作由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江西省相关部门重点开展。

  (四)绿色回收进商场。开展流通领域节能减排“百城千店示范工程”,在零售等流通企业经营场所举办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活动和宣传教育。此项工作由四川省、山东省、重庆市、宁波市相关部门重点开展。

  未列入重点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的省市,可自主决定宣传重点;列入重点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的省市,可在开展重点主题宣传活动以外自主增加宣传主题。

  四、相关要求

  (一)落实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全国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宣传活动是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重要措施,此项工作在全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部门分工如下:

  1. 宣传活动的整体组织协调,包括制定工作方案、制作宣传材料、开展总结表扬等工作由商务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2. 联络新闻媒体、播放相关宣传片、刊登宣传文章由中宣部、广电总局负责协调,商务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配合。

  3. 绿色回收进高校活动由教育部负责,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国管局等部门配合。

  4. 绿色回收进社区活动由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配合。

  5. 绿色回收进机关活动由国管局负责,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配合。

6. 绿色回收进商场活动由商务部负责,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配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参照上述分工安排,部署本地宣传活动。

  (二)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协调机制作用,注重上下互动,部门互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因地制宜开展各项宣传活动。要认真选择宣传活动承办单位,制定社会影响力大、预期效果好的实施方案。要做好组织保障,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各项活动顺利实施。

  各地开展活动要注重“三个结合”,即把开展本次宣传活动和贯彻落实《意见》相结合;开展宣传活动要和改善环境、服务民生相结合,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开展宣传活动要和积极发挥企业社会责任相结合,充分发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和相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循环经济龙头企业的作用。

  (三)建立长效机制,做好总结工作。

  活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对宣传活动情况和效果进行总结,并于2012121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全国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宣传活动开展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送全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全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将对各地开展活动的效果进行考核,并对宣传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同时在总结活动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建立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宣传长效机制,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废旧商品回收工作的良好氛围。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开展宣传活动的方案(包括机构设置情况,拟举办的各类活动的组织安排、参加人数、时间安排、媒体安排、预期影响等),于20121020日前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矫旭东 李泽平

  电 话:010-85093788 85093775

  传 真:010-85093788

邮 箱:lthuishou@mofcom.gov.cn

附件:全国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宣传活动开展情况汇总表(略)

(来源:商务部流通发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