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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规定】兰州市发布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

新闻中心

【环境保护规定】兰州市发布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

  12 月9日,记者从兰州市环保局获悉,《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正式出台。《规定》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是监管主体,各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明确了“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监管原则;明确了环保、发改、工信、公安、财政、建设、城管执法、房产、安监、文广、卫生、交通运输、林业、水务、农牧、统计等20个部门和单位的环保职责。

  《规定》将于即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政府负责行政区内环境质量

  依照《规定》,兰州市、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人民政府组织街道、社区对本行政区的扬尘、小火炉、餐饮业等污染源实行网格化管理。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人民政府负责制止秸秆焚烧,监控辖区污染企业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及保护。

  环保部门监管各类污染源

  环境保护部门须监督管理各类污染源,统筹实施区域污染治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仍无法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餐饮单位实施综合整治;对非法排污单位及个人,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查处。负责建立健全市域内环境监测网络,强化污染监控,落实环境监测责任,全面、及时、准确统计分析相关数据,为环境保护决策和监管责任落实提供依据;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发布环境质量公报等。

  落实不力负责人将诫勉谈话

  《通知》明确,兰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次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落实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一票否决”制,确保实现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控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点污染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点污染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兰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还须健全监督管理考核体系。对先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编辑:赵完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