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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 生产企业担责
2011年1月1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该《条例》最大的创新之一就是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这在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已经有所体现。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条例》并没有明确相关处罚规定,部分企业还处于“不知情”的状况中,这也是未来《条例》落地最大的瓶颈。不过专家表示,《条例》出台后带有强制性,也容不得企业“不知情”。
突出生产者管理责任
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是“十二五”环境保护和固体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也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要条件。与以前出台的规定不同,本次出台的《条例》最突出的就是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的管理责任。
“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重大创新。”环境保护部总工程师万本太在12月28日的《条例》宣传贯彻会上强调,“鉴于落实的难度非常大,因此《条例》从颁布到实施,留了近2年的准备时间。”
所谓“生产者延伸责任原则”,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延伸,指生产者不仅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负责任,还必须对其产品废弃后的处置承担一定责任。
目前,欧盟已经颁布了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与防治的两个指令,这两个指令的核心内容不同程度地包含了“生产者延伸责任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而我国自2005年以来,陆续颁布了冰箱、空调、显示器等产品的能效指标,实施了申明、监督、抽查和公示制度,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起到了一定的实际效果。
记者了解到,在2年的准备时间里,《条例》相关配套政策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编制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等陆续出台。
“该项制度把废弃物的管理与生产有机地联系起来,对于生产厂商而言,也是一次不小的挑战。” 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秘书长于萱告诉《中国电子报》记者。她表示,回收处理和生产要很好地结合起来,需要整个过程的绿色制造。从源头上实现绿色制造是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简化回收处理的关键。
家电以旧换新是催化剂
记者获悉,《条例》2008年8月20日被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2月25日公布,2011年1月1日将正式施行。“这期间,我们先后制定下发了多个文件。”万本太表示。
其中典型文件之一就是国家发改委会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下发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等5类产品列为首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这5类产品也是家电以旧换新的重点产品。
据悉,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从2009年5月开展至今年12月19日,全国处理企业共接收废旧家电约2592万台,处理约2313万台。
这一数量是前所未有的。记者获悉,在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环境保护部及时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今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联合发布《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简称《办法》)更是为《条例》的顺利实施起到了催化作用。
据悉,该《办法》对补贴标准进行了规定,在拆解处理补贴方面,根据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对回收和拆解处理企业进行小额补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压力,虽然不能完全满足回收成本需要,但毕竟是个很好的开始,说明国家重视回收了。”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李博洋博士告诉《中国电子报》记者。
仍有部分企业不知情
《条例》规定了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补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中国家电协会副秘书长陈刚告诉记者:“在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的过程中,由于运费、人工费等费用上涨,作为回收、拆解旧家电的企业从中得到的利润非常低,主要靠国家财政补贴。《条例》一旦实施,回收拆解企业的生存环境肯定会大为改观。”
“长虹很早就涉足回收处理工作,并开展格润再生资源项目。该项目主要处理电视机等五大类废旧家电,年处理能力200万台,目前厂房已封顶。”长虹格润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吴章杰告诉记者。此外,TCL、海尔、康佳、联想等企业都积极参与到回收处理工作中来。
不过记者发现,虽然一些企业积极参与进来,但也有企业慢了半拍。记者致电美的、格兰仕、清华同方等企业,作为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企业,他们只是答复记者“会按照国家规定做事”,而对《条例》的具体实施情况却毫不知情,甚至有企业直接回复记者“不清楚具体情况”。
中国电子节能技术协会废旧电子产品综合利用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杨冬青告诉《中国电子报》记者,企业反应冷淡一方面是因为目前大家都在关心如何赢利问题,无暇顾及产品回收;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制造业和处理业相互分离,制造企业有些“置身事外”的感觉。
“不过这种情况将会改变,随着《条例》正式实施,企业必须发挥各自的能动性和负担相应的责任,‘不知情’不能再是借口。”杨冬青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