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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须达10万吨/年以上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须达10万吨/年以上

近日,工信部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 (2012)》(征求意见稿)。在对照现行2007年版本时,不难发现尽管框架还有待更加细化,但有关部门在关于再生铝项目的建设上,已开始设置例如鼓励采用哪些设备等引导性门槛

征求稿在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上,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及以上;再生铝项目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35%及以上。”而现行标准为“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不小于5万吨/年。”

再生铝生产规模的翻倍将对应更多的资金投入,而征求稿中将资本金比例一同列入标准,是对意向建设企业的一次投资实力筛选,以避免行业陷入小而散的作坊式格局。

早在2011年初,工信部、科技部、财政部就联合发布了《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明确了行业集中化的思路。未来再生铝行业的集中度将越来越凝结在少数几大龙头手中,既能以先进技术方便环境管理,又可以垄断地位的份额稳定市场定价。对于保障我国有色金属的可持续消费,有着积极的意义。

新旧版本铝行业准入条件-再生铝部分比较

1.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  

新版征求意见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不得布局新建铝冶炼企业。

2007版准入条件:同上

2.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

新版征求意见稿: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及以上;再生铝项目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35%及以上。  

2007版准入条件: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不小于5万吨/年。

3.质量、工艺和装备

新版征求意见稿:再生铝项目必须按照规模化、环保型的发展模式建设,鼓励采用双室炉、带蓄热式燃烧系统满足废烟气热量回收利用、提高金属回收率等的先进熔炼炉型。

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和4吨以下其他反射炉生产再生铝,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现有再生铝生产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去除原料中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有机物。   2007版准入条件:发展循环经济,提高铝再生回收企业的技术和环保水平,按照规模化、环保型的发展模式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再生铝项目和4吨以下的其他反射炉再生铝项目,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4.能源消耗

新版征求意见稿:再生铝生产系统,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

2007版准入条件:同上

5.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新版征求意见稿:再生铝生产系统必须配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热灰的处理设备如热渣压制机、抄灰机、回转式热灰处理设备等,提高金属回收率。  

2007版准入条件:未提及

6.环境保护  

新版征求意见稿:再生铝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生产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新建及现有再生铝项目配套生产设备中需配备废铝熔炼烟气、粉尘高效处理装置,做到烟气、粉尘收集过滤后达标排放;同时对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2007版准入条件:新建及现有再生铝项目,废杂铝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露天焚烧的方法去除废铝芯电线电缆的塑料、橡胶皮以及废碎料中的杂质;采用火法对废铝芯电线电缆和废铝碎料进行预处理的,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