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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依法推动循环利用废弃物的探讨

加快依法推动循环利用废弃物的探讨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并顺应全球为防止地球变暖的共识,我国从“十一五”计划开始将节能减排指标优先于GDP增长率而作为约束性指标考核。尽管2006年完成较差,但经2007年起采取紧急有效措施后,五年合计除SO2和VOD排污减少量超额完成外,节能率亦达19.1%。

一、节能减排任务艰巨,而循环利用废物的潜力远未发挥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并顺应全球为防止地球变暖的共识,我国从“十一五”计划开始将节能减排指标优先于GDP增长率而作为约束性指标考核。尽管2006年完成较差,但经2007年起采取紧急有效措施后,五年合计除SO2和VOD排污减少量超额完成外,节能率亦达19.1%,而接近计划20%的水平。

“十二五”计划中除规定单位GDP能耗降低16%并作为约束性指标考核外,并落实温总理在丹麦哥本哈根国际大会上有关单位GDPCO2排放量20年比05年降低40%~45%的承诺,规定CO2减排17%亦作为约束性指标考核。在“十一五”经验基础上头年亦应完成,而近日媒体报道2011年节能率仅达2%,距五年计划年均3.2%的水平差距太大,相应的CO2与计划差距亦不小。若不采取紧急有效措施改进,则“十二五”节能减排指标有完不成的危险,这对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保持世界经济体的大国地位都十分不利,值得各方高度重视。

从挖掘节能潜力看,应首先狠抓潜力巨大的废物循环利用。尽管我国在颁布“循环经济促进法”以来有一定进步,但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巨大差距。如日本钢铁业每年利用废塑料达100吨左右,而钢产量为日本6倍以上的我国钢铁业则进步未用,废塑料却在城市街道上形成白色污染。另外日本水泥工业利用废物占原料的比例高达50%以上,而水泥产量约为日本10倍的我国水泥工业仅20%略高,尚不到日本的1/2.还有城市垃圾中的可用废物的利用几年来亦无明显进步。这些潜力巨大的差距存在不是技术问题,而是“循环经济促进法”某法规不完善和贯彻不力的问题,为此应以力保“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完成为契机,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来个彻底改进。

二、国际国内在循环利用废物方面的先进经验简介

首先介绍一下以德日等国为代表的先进经验。

德国与1971年颁布的“废物减量法”中对生活垃圾充分利用了分类回收和生产者责任制的两大合理机制,并取得了较好效果。

该法规定,居民对各种废物分类投放,如玻璃瓶分颜色投放,以为生产者回收的自用或委托其它部门利用创造条件而降低回收利用的总成本,并规定未分类投放的一般废物则按重量收费,从而保证了顺利实施。另外生产者对回收的废物,对可作原来利用的部分,如废纸盒部分废塑料等则自身利用,对不能作原料利用的则付费委托可利用的部门利用,如只能做燃料利用的次等废塑料则委托钢铁、水泥企业利用。这样既不断扩大了废物的回收利用率,生产企业从降低费用出发,亦从源头上减轻产品重量和提高产品使用寿命而使废物的发生量逐年下降。

1980年德国政府将上述两大合理机制纳入《循环经济——废物处理法》颁布,以用于生活垃圾以外废物的循环利用,并用行业协会自拟实施条例经政府批准后实施。据此实施的《报废汽车再生法》均取得了较好效果。

1990年以后,日本政府学习德国经验,先后颁布了《容器包装再生法》、《家电再生法》《食废再生法》、《建废再生法》和《报废汽车再生法》及《建设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等一系列循环利用废物的法规。由于针对性强,并在实施中不断改进,所以效果十分明显,分项简述如下:

1.《溶融再生法》虽已节能率高达70%以上的废金属罐壳、废纸、废玻璃和废塑料为对象,但前几种由于利用成本低已通过收购方式回收利用,故重点对象为多作填埋处理的次等废塑料,规定地方自治体负责分类回收交废塑料协会付费委托有关部门作燃料利用。在每吨1~4万日元的委托费的激励下,JFE加快学习德国经验。首先用于高炉喷吹,能量利用率达70%以上;接着新日沃开发成功掺入炼焦煤用1%~2%炼焦的新技术,能量利用率可达94%,致用量猛升而供不应求,加上水泥用部分,年总量已超过100万吨以上,节能效果明显。

2.“家电再生法”规定洗衣机、空调器、电冰箱和电视机等四大废家电由生产厂家负责回收后拆开分类交有关部门再生利用,并向用户收费,有的用户不愿交费而产生路弃现象,据此,除要求家电处理厂提效以降低收费外,在以后应用于电脑等家电回收时则取消了收费。

3.“食废再生法”规定宾馆、饭店和食品生产厂的食废主用于畜禽饲料、沼气原料和废料之用。推动一些宾馆、饭店和郊区的养殖场结成对子,在把食废运往郊区的同时,利用返回车运回所需的肉、蛋和鸡等,达到了双赢。有的城市将地沟油集中后改制为生物柴油供本市公交车用清洁燃料,更是变废为宝并很快得到推广。

4.“建废再生法”主要推动废木材的再生利用,效果明显。

5.“报废汽车再生法”实施中亦出现了如家电般因收费而产生的废车路弃,发现后改为将再生费加入新车售价解决,对已售车则在年检中补交。汽车厂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强化了二手车和二手部件的再利用,使由原来的2R减量化、资源化变成3R。

6.2000年政府颁布的“建设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更以21世纪为循环型世纪为目标,而规定了各方的基本义务,更强化了全社会的废物利用意识,突出的如水泥行业成为废物比达50%左右的环保行业;个别城市还实现了生活垃圾为零。

其次,回顾我国在勤俭建国方针指导下亦出现过一些废物循环利用方面的经验:

1.在居委会设的废品收购站,对生活垃圾中可用废物就近按质论价分类收购后交上级出售给有关单位再生利用,效果更好。

2.对于饮料用玻璃瓶、牙膏皮和废电池等废物,由商店售新时折价回收后返还生产厂再生利用,效果亦好。

3.由于我国人工成本低,废家电均可论价出售,不必向德、日等国收再生费,更具有优势。

三、加强废物循环利用的探讨

参照上述国际国内经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市场经济及法治经济的原则,在加强完善法规和宣传教育的同时,对约束性指标应对地方各级领导考核,以利贯彻实施。

2.在废物循环利用方面,应参照国际国内经验对“循环经济促进法”完善的同时,应颁布实施条例并采取示范方式不断改进完善后推广。

3.以生活垃圾的循环利用为例,建议采取以下方式:

仍按社区居委会设废品收购站,但按政企分开原则改归城市供销合作社领导,就近按质论价收购废品后交上级出售给有关企业利用。

对于此等废塑料等利用成本较高的部分,按生产者责任制原则由塑料协会补助。

对于玻璃瓶、牙膏皮和废电池类仍按售新价折价收回后交由生产厂再生利用,且这一原则还可扩大到废家电和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方面。

对未利用的生活垃圾按有机、无机两类投放,但按量收费。然后由环卫部运至垃圾场,对有机作肥料或沼气原料、无机作路基材和墙材原料利用,无法利用的再做填埋处理。

4.对地沟油等影响食品安全的废物,应学习日本经验用于生产生物柴油以变废为宝。

5.我国在推广新型墙材代实心黏土砖时实施有效的由工业废渣供应厂对利用墙材厂适当付费的经验,扩大应用到水泥工业方面来,以充分发挥它的巨大综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