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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及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商办商贸函[2009]67号

 

 

  北京市商务委,天津市商务委,上海市商务委,江苏省经贸委,浙江省商务厅,山东省商务厅,广东省经贸委,福州市贸发局,长沙市商务局:

 

 

2009714-15日,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召开全国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和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工作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并提出要求。为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现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印发给你们。同时,为保障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开展,各试点省市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紧制定操作细则

各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办发44号文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充分考虑试点的工作要求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操作细则,725日前要完成此项工作,并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尽快组织招投标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在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尽快开展招投标工作。招投标的全部工作要在7月31日前结束。招投标结束后,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三、建立工作报告制度

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向商务部(商贸服务司)反馈。派专人负责整理搜集网上舆情,了解政策实施的社会反响及评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请于每周一向商务部(商贸服务司)报送上周工作进展情况和舆情反应。

  四、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各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工作安排,建立工作责任制,并将细化工作方案、联系人于722日前报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五、做好有关工作

  一是要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销售企业、回收企业和拆解企业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培训和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培训,确保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与有关企业掌握和了解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和信息系统功能,确保各企业用好系统,及时录入真实、有效和完整的信息。商务部将于近期安排培训小组赴各地进行信息管理系统的培训辅导工作。政策培训由各试点省市自行开展。

  二是做好凭证印制和发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工作经费,722日前申报本地区以旧换新凭证数量。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凭证样式。

  三是重视宣传工作,要组织网上访谈和平面媒体的专题文章,采取多种方式,正面报道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联系人:任碧云 矫旭东

  电话:8509376585093788(兼传真)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http://smfws.mofcom.gov.cn/accessory/200907/124823362331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