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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名单(第一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名单(第一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2]330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2012年3月,我委印发了《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726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十二五”期间在全国重点培育和扶持百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百家资源综合利用骨干企业。《通知》下发后,各地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申报,在专家评审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我委选出了50家单位作为首批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首批名单。确定本溪市等24个地区和单位为首批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示范基地(名单见附件一)。

    确定白银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等26家单位为首批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骨干企业(名单见附件二)。

    (二)建设内容。建设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培育扶持一批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中心,攻克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等相关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研究完善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三)预期效果。通过首批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到2015年,形成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5.5亿吨/年,其中新增利用能力1.2亿吨/年,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总产值3000亿元。

    二、建设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双百工程”建设对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示范基地所在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双百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主要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骨干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双百工程”建设协调,切实把资源综合利用作为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

    (二)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双百工程”建设承担单位要认真按照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有序实施各项重点项目,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完成实施方案中提出的各项目标。骨干企业要加大技术研发力度,提高产品附加值,培育知名品牌,力争建设成为资源综合利用领域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加强督导,及时总结。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经信部门)要加强对“双百工程”建设的跟踪管理,组织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承担单位在实施方案基础上,编制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表,指导“双百工程”建设承担单位认真落实建设任务,确保年度、中期、远期建设目标的实现,及时发现并解决基地建设和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好的技术、经验,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三、保障措施

    (一)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支持“双百工程”建设的相关政策,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双百工程”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及时总结“双百工程”建设中涌现出的重大关键研发类、成果转化类、产业化推广类技术,将先进适用的技术适时修订纳入《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经信部门)要对“双百工程”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给予认定,并按照《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将“双百工程”重点项目作为信贷支持重点,积极协调金融机构给予多元化信贷支持,为示范基地建设做好配套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上市融资。

    (三)示范基地所在市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双百工程”建设探索建立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体制机制,深入挖掘废弃资源对原生资源的补充替代作用,落实好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各项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双百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优先保障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用地供应。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经信部门)要承担起监督实施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指导,积极推进本地区“双百工程”建设,并于每年3月底前和9月底前,分别将上一年度和当年上半年本地区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进展情况(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表)报我委(环资司)。

    联系人:马维晨 牛波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示范基地名单(第一批);2、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骨干企业名单(第一批)(附件详见国家发改委网站www.sdpc.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2年11月26日

(来源:办公厅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