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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废弃物】《淄博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新闻中心

【餐厨废弃物】《淄博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淄博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现将《淄博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或建议。

  您如对该草案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9月27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市法制办法制一科。

  通信地址:淄博市人民西路53号 市法制办法制一科

  联系电话:(0533)2306858 传 真:(0533)2306800

  邮 编: 255033

  电子邮箱:fzbfzyk@163.com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

  淄博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排放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排放、收运、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在城区和有条件的镇、农村社区实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制度。

  第五条 市、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业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排放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收运和处置餐厨废弃物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教育、旅游等管理部门协助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行业内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卫生、物价、财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提供资金保障。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列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以及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作业规范,推广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并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纳入餐饮服务企业等级评定。

  第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组织结构设置合理,具备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三)具有能够保证餐厨废弃物收运作业所必须的管理、驾乘、调度、维修等人员,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职工休息场所;

  (五)具有餐厨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车辆具有全密闭自动卸载运输和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且车辆总载重量不小于20吨;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停放及维修场地、设备和配件储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组织结构设置合理,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垃圾处理或者高浓度有机物处理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四)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五)具有成熟可靠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工程技术方案,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符合条件的单位中确定收运企业,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经营协议报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从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许可的单位中确定处置企业,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

  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活动。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申报餐厨废弃物排放情况,并与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单位签订收运协议。新排放单位应在营业前完成申报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终止的应及时告知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餐厨废弃物排放单位在协议签订后3日内报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或委托收运单位报送。

  第十二条 连锁餐厨废弃物排放单位应按照属地原则与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县环境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餐饮集中场所可以由其管理单位与餐厨废弃物收运单单位签订收运协议,进行餐厨废弃物收运。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排放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分类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不得混入其他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排放;

  (二)保持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

  (三)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四)按照收运协议将餐厨废弃物及时交由收运单位收运,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收运;

  (五)建立排放台帐,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排放情况,执行联单制度;

  (六)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排放数量和去向。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为餐厨废弃物排放单位无偿提供满足需要、标识统一的专用收集容器;

  (二)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清运餐厨废弃物;

  (三)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分类收集、分类运输餐厨废弃物,收集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

  (四)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运餐厨废弃物,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

  (五)保持车容整洁,装卸计量系统、行驶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接受环境卫生部门的在线监督;

  (六)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排放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台账,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收运情况;

  (八)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五条 专项收运的废弃食用油脂进行临时贮存的,收运单位对贮存场所的选址、污染防治设施及运行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并接受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处置服务协议接受收运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不得接收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经营协议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贮存和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保持处置场所电子监控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并接受环境卫生部门监督;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七条 在餐厨废弃物排放、收运、处置过程中,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将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或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禽畜的行为。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排放、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市、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台帐。

  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实行四联单管理制度。联单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监制,由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向所在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领取。

  (一)餐厨废弃物排放单位交运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有关内容,经收运单位验收签章后,留存联单第一联;

  (二)收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随同余下的联单交付处置单位;

  (三)处置单位应当验收餐厨废弃物,核实联单填写的内容,加盖公章后,将联单第二联交由收运单位留存;将第三联自留存档,第四联纳入处置台帐管理。

  餐厨废弃物排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联单,保管期限不低得于一年。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排放、收运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做好监督管理记录。

  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需要,定期牵头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公安、农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制定防范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分别报区县和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经营服务许可情况、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排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二)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

  (三)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

  (四)未按照要求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排放台账和排放、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六)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排放数量和去向。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三)未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排放、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五)未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排放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三)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排放、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

  (四)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第二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处置单位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需要立即清除的,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不能及时清理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清理,清理费用由收运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