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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一文读懂绿色债券 将为再生资源行业融资新途径

【融资】一文读懂绿色债券 将为再生资源行业融资新途径

  融资难,一直是制约再生资源企业发展的瓶颈。然而今后,这个问题有望得到一定缓减。日前,记者从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获悉,为帮助节能环保型企业,尤其是循环经济与再生资源企业走出困境,推动绿色发展,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资金难问题,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底正式发布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借此发挥企业债券融资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助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绿色债券

  企业融资新途径

  据了解,绿色债券是指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的企业债券。

  “资金是企业发展之本,对于再生资源企业来说更是如此。”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秘书长助理唐艳菊直言,由于在回收、拆解、再加工过程中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再生资源企业对资金的渴求更胜于其他行业。然而,过去的一年,再生资源行业经济效益持续低迷,行业发展环境日益严峻。今年,大宗商品价格依旧在下行通道中,企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融资难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IPO时间漫长,充满不确定性,上三板要求相对严格,资产抵押也不是最佳途径。而绿色债券是企业信用类债权融资,无需抵押质押,适用于所有资产规模的再生资源类企业;而且具备利率低、期限长、所得资金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等优惠条件,能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绿色债券是为了解决再生资源行业企业这一特殊群体融资难而推出的具有针对性和非公开发行性的债券。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卢思辰介绍,现阶段绿色债券支持重点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以及余热暖民等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改造、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企业能效综合提升、绿色照明等;绿色城镇化项目包括绿色建筑发展、建筑工业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城市建设、智能电网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等;循环经济发展项目包括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循环经济、再制造产业等;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危废、医废、工业尾矿等处理处置;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包括节能环保重大装备、技术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等,以及其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农林业、低碳产业、低碳发展试点示范、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等项目。“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可采用市场化方式融资的绿色项目和绿色债券支持的范围,并继续创新推出绿色发展领域新的债券品种。”卢思辰补充道。

  设立制度

  绿色债券有了行为规范

  作为发行债券的主体,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并不是随意和不受约束的,而是具有一定的鼓励和限制措施。卢思辰指出,在发行债券的过程中,支持绿色债券发行主体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而且主体信用评级AA+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发债企业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绿色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而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流域性、区域性或同类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节能、节水服务公司以提供相应服务获得目标客户节能、节水收益的合同管理模式进行节能、节水改造的项目,鼓励项目实施主体以集合形式发行绿色债券;同时,允许绿色债券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此外,为了方便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企业申请发行绿色债券时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如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相关规定对资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

  政策支持

  为绿色债券提供有力保障

  绿色债券发行虽然是企业的行为,但同样需要各项政策的支持和保护。解读会上明确指出了政策支持的六个方面,为企业发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是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项目建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债券贴息、基金注资等多种方式,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稳步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二是拓宽担保增信渠道。允许项目收益无法在债券存续期内覆盖总投资的发行人,仅就项目收益部分与债券本息规模差额部分提供担保。鼓励市级以上(含)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鼓励探索采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收益权,以及知识产权、预期绿色收益质押等增信担保方式。三是推动绿色项目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鼓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债贷组合” 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四是积极开展债券品种创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绿色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回收期较长的,支持发行可续期或超长期[长期理财]债券。五是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绿色投资基金发行绿色债券,专项用于投资绿色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绿色债券,扩大绿色投资基金资本规模。六是为推动绿色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到位,鼓励绿色项目采用专项建设基金和绿色债券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已获准发行绿色债券的绿色项目,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条件的,将优先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