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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堵住危险废物管理漏洞

【危险废物】堵住危险废物管理漏洞

 

  当前我国涉及危险废物的企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简称产废单位);另一类是以危险废物为原料,对其进行加工利用的企业(简称经营单位)。产废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有些是绝对性废物,即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无利用价值;有些是相对性废物,即相对于某一企业是废物,但可能是另外某些企业的原料。

  绝对性废物和相对性废物存在不同的处置风险。对于绝对性废物而言,由于必须进行处置,必将增加企业成本,因此企业往往随意倾倒。而相对性废物,由于买卖能够获得一定的利益,往往存在企业进行非法转移的风险。近年来,发生的影响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很多都与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有关。例如,云南曲靖铬渣非法倾倒事件、安徽利辛化工废料倾倒事件等。

  鉴于此,笔者认为,尽快厘清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堵住存在的漏洞,势在必行。

  目前,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在环评工作中,对企业产废情况预测不清,定性不准。笔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同一类型的企业产生的同种类的废物,不同的环评单位结论不一样,有的认为是一般固体废物,有的认为是危险废物。有的还存在如“待鉴定”这样模糊的表达。很多环评文件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只有一句“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对企业如何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规定得很少。

  二是企业自身缺乏管理。由于专业环境管理人员相对缺乏,很多企业确实存在着不知不会的现象。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有些制度,例如标示制度、管理计划制度、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等等,并不增加企业的很多成本。但很多企业由于不了解这些制度,执行并不到位。

  三是危险废物种类繁多,监管难度大。很多企业或多或少都会产生一些绝对性废物,为了减少处置成本,企业往往随意处置。例如,有些企业将产生的含油抹布烧掉或混入生活垃圾;有些企业将产生的少量的废乳化液,随意排入水体;有些处置单位,虽然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类别包含某类危险废物,但实际上并没有处理此类危险废物的能力,存在倒买倒卖危险废物的问题。

  四是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少,无法完全引入市场机制。根据规划,一个区域不可能建设太多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因此处置单位往往处于垄断地位,处置价格没有市场调节,降低了产废单位规范化管理的积极性。

  针对目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一是强化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工艺、生产过程,梳理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在环评文件中,明确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不能明确的,要在环评文件中提出在试生产阶段开展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要求。对各类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要在环评文件中进一步细化。在“三同时”验收时,必须调查核实企业的产废情况。

  二是加强宣传与培训。环保部门要向企业多宣传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知识,特别是“两高”司法解释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构成犯罪的规定。可以分类举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方面的培训,培训的针对性要强、范围要广。

  三是创新监督检查机制。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如实申报产废情况,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在日常执法检查中,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作为检查的内容。上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的督查,以解决不尽职责和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部要每年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结果通报地方政府。

  四是加强对处置单位和经营利用单位的监管。由于处置单位处于垄断地位,因此环保部门必须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产废单位产生的量少而随意提高价格。同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接受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的管理。不仅要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类别,还要看其是否具有实际利用能力。对于规范化考核不合格的经营利用单位,不同意其接受转移危险废物。

  作者单位:江西省鹰潭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