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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信用】加快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科技研发

【环保信用】加快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规划纲要》要求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环保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4月24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要求,将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公布违法企业名单。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是防范环境风险、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环保系统要抓住机遇,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约束企业环境违法。

  一、 加快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1、加强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将生态文明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和要求作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行为和道德准则,在全社会建立激励环保诚信、惩戒环保失信的环保诚信氛围和制度体系。

  2、将信用机制引入环境管理,是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创新

  与单纯、过度使用行政命令控制手段推动环境保护的传统手段相比,在环境管理中引入信用机制,通过将企业的环保信用信息与其他行业部门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并向社会公开,可以有效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提高环境管理效率。

  3、建设环保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

  加快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对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建设环保信用体系,是健全市场经济规则、防范经济金融风险的需要。金融机构可以掌握企业环境行为,有效防范企业或项目因环境违法被处罚所造成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建设环保信用体系,有利于推动信用市场的发展。加强环保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整理,有助于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扩大对环境信用服务和产品的需求。

  二、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积极成效

  近年来,环保系统开展了建设环保信用体系的探索,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

  1、制定和完善信息公开法规标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环保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先行者。2007年4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最早制定本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的国务院部门之一。

  2008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等文件。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这些规章制度的颁布实施,为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是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制度。

  2、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初步实现环保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多部门共同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近年来,环境保护部不断加强与各部门的环保信用信息交流与共享,取得了显著成效。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建立环保信息交流机制,商业银行将环保信息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管理的重要依据,从源头切断了一大批污染企业的资金链条。废物进口审批信息系统与海关电子口岸系统联网运行,有效杜绝了不法分子伪造进口废物许可证的事件发生。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和银监会等经济综合部门建立环保综合名录成果信息沟通机制,300多种产品被财政部补充纳入“取消出口退税商品目录”,被商务部补充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3、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以信用机制督促企业履行环保法定义务

  200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指导地方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开展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是环保部门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具有以下三方面作用。一是便利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二是帮助银行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环保信用和环境风险;三是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的六大着力点

  1、推进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

  目前,环保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已有一定的基础。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企业监督性监测网络系统等现有信息系统与信息平台,为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基础技术能力的支撑。继续推进这些信息系统与信息平台的建设,是建设环保信用体系的重点之一。同时,针对环保信用信息类型广泛、分布分散的现状,应当建立统一的环保信用信息平台,有效采集和整理环保境信用信息,尽快明确环保信用信息的范围,建立统一格式和统一标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

  2、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建设环保信用体系,要求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以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对环境信息的需求。同时,应当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就信息公开的时限、渠道、方式和责任,制订更具体、更有操作性的规范。

  3、加强环评机构与从业人员诚信建设

  以环评机构为代表的环境服务机构,是环保服务业的重要参与主体。开展环境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将有效维护环境服务业的市场秩序。今后,要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三同时”环境监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建立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

  4、引导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环保信息公开不仅仅是政府的义务。研究设计和建立督促企业全面、完整披露其环境信息的制度体系,是建设环保信用体系的内在要求。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防治污染设施建设运行等信息。2013 年7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引导和规范企业自行开展环境监测,并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监测结果。下一步,应当推动更多的企业,更加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除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外,还应公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处理情况等信息。

  5、深入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加强部门联动

  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开展以来,在运用信用机制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加强环保部门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设计合理的措施和机制,在各有关工作中运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共同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解决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不合理局面。

  6、结合新《环境保护法》的生效施行,严惩企业环境违法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环保部门不仅要将违法信息向社会公布,还将结合已有工作机制,将违法信息通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这是从企业社会名誉角度来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手段,将对环境违法者形成极大的威慑力,有利于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发。新《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结合新《环境保护法》的生效实施,应当就环境违法“黑名单”的公布时间、公布范围、公布载体、公布程序等,规定具体的措施,让环境违法者成为“过街老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