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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将施行《小型家电回收法》

日本将施行《小型家电回收法》

    “页岩革命”使美国一片欢腾。页岩气及页岩油等新型燃气和石油的产量激增。美国总统奥巴马宣称,“页岩气使我国在能源方面实现自立”,从这一发言也可看出,美国正在逐渐恢复能源大国的地位。

    反过来看,日本的情况又如何?日本为了开发海底资源,目前正在积极采取行动,比如在新泻县佐渡海域进行大规模的油气田勘探;在兵库县沿岸日本海海域进行甲烷水合物矿床勘察;为确认稀有金属储藏情况,在南鸟岛周围进行海底堆积物钻探等。

    根据上述勘探结果,日本今后也有可能脱掉资源贫国的帽子,但目前前景尚不明朗。不过,换个角度来看,日本也拥有大量资源。那就是“城市矿山”。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废旧电子产品中,含有金及铜等有用金属。如果对这些物资进行回收利用,就可以降低对从海外采购资源的依赖。

    为了加快这些物资的回收利用,日本将自201341起施行一项新法律,即《废旧小型电子产品等再资源化促进法》(简称《小型家电回收法》)。该法律的目的在于促进数码相机及游戏机等小型电子产品等*1的回收利用,便于废旧小型电子产品等的收集、运输及再资源化(图)。

    1 小型电子产品等:《小型家电回收法》将其定义为:“普通消费者用于日常生活的电子产品及其他电器产品(《特定家用电器再商品化法》规定的特定家用电器除外)”之中,成为废弃物时“可高效率收集及运输”,而且“在推动废弃物合理处理及资源有效利用方面特别需要再资源化”,“在与再资源化有关的经济效益方面没有明显制约”的产品。

    易于实现规模效益

    《小型家电回收法》与日本于200141施行的《特定家用电器再商品化法》(简称《家电回收法》)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家电回收法》要求消费者承担费用,零售业者和制造业者应尽到收回废旧产品以及进行回收利用的义务;而《小型家电回收法》的目的在于,通过降低收集、运输及再资源化的难度,以便于建立进行大量且高效率回收利用的机制。

    要使回收利用成为一项业务,就需要确定由谁承担所需的费用,并建立完善能够盈利的业务环境。《家电回收法》应用了前者,而《小型家电回收法》则应用了后者,二者在此处存在很大差异。

    之所以以小型电子产品等为对象,是因为以前没有关于回收利用这些产品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以前要想回收利用这些产品,必须根据《废弃物处理法》,获得实施回收、运输及再资源化的各市町村长的许可。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为了减少批准手续而缩小对象地区,业务规模就无法扩大,所以很难形成可产生经济效益的回收利用业务,相反,如果扩大对象地区,就需要办理大量审批手续,存在门槛较高的缺点。所以导致人们提不起兴趣,回收利用的商业化迟迟不见进展,大多数废旧小型电子产品等都作为普通废弃物(不焚烧垃圾),由市町村进行处理。

    而《小型家电回收法》规定,通过取得经济产业大臣和环境大臣双方的认定,即使不取得各市町村长的许可,也可实施废旧小型电子产品等的收集、搬运及再资源化。这样就便于大规模地开展回收利用业务,也容易获取规模效益。

    目前,日本面临难以新建最终处置场的困境。而且大部分主要资源还是依赖进口,小型电子产品等所含的有用金属中,也包括产出国分布不均的金属,根据这些国家的出口政策等,存在难以确保该金属稳定供应,以及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如果经济发展显着的新兴市场国家对有用金属的需求扩大,这些金属的价格就很可能暴涨。而且,小型电子产品等含有的有害物质如果像当前这样不进行回收,继续做填埋处理,环境污染问题也十分令人担忧。

    由市町村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回收方法

    《小型家电回收法》没有规定如何回收废旧小型电子产品等。经济产业省产业技术环境局回收利用推进课称,由市町村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回收方法。比如,即便市町村专为废旧小型电子产品等设定了排放日期,也可将其作为无法燃烧的垃圾及粗大垃圾进行回收。

    家电商场等零售业者获得两部门大臣的认定后,可在店面设置回收箱。与实施回收、运输及再资源化的企业一样,原来需要得到各市町村长的许可,而《小型家电回收法》施行后就省去了这一步骤。

    《小型家电回收法》规定的消费者的责任是,分类排放废旧小型电子产品等,尽力将这些产品交给可合理实施回收利用的企业。对于制造业者则规定:“必须在小型电子产品等的设计、所使用的部件或者原材料的种类方面下工夫,以降低废旧小型电子产品等再资源化所需的费用,并尽力利用废旧小型电子产品等再资源化后生成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