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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闻中心

关于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建规函[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用户:
  1月27日,我们对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了第二次调整升级,增加了补审、排量查询、系统快信等功能,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对有关补贴申请进行确认后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补贴资金的工作,需通过管理系统新增的补审功能进行,补审及其他新增功能的具体操作说明见附件一。
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调整后,报废“黄标”轿车参与以旧换新的补贴标准由原来统一的6000元,变为按排量分成三档,分别为18000元、10000元和6000元。由于1月6日前录入的部分报废轿车不含“排量”信息,因此,对于这部分轿车信息,如果在1月27日补审功能上线前已进入“需要商务部门审核阶段”,需先按原轿车补贴标准进行审核,再通过补审功能按照新标准对此类轿车进行补审。
三、我们通过汽车排量数据库,对已录入管理系统的轿车信息的排量数据进行了自动补填,但仍有部分轿车因信息不全、填写不正确等原因,导致系统无法自动补填。对于没有排量信息的轿车,联合窗口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联系回收该车辆的拆解企业如实提供需车辆的信息,包括品牌名称、车辆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车辆类型、完整的车辆型号、发动机排量等,根据企业提供的排量信息进行审核或补审。
四、对于申请轿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如果车辆型号编码方式为英文字母接数字(例:XL7100),数字首位为不是“7”的,要与收车企业核实该车辆相关信息,如果企业提供的车辆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的车辆类型含有“轿车”字样,应按轿车进行审核。
五、联合服务窗口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财建[2010]1号)规定的条件及上述有关要求,认真审核车主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
六、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严格按照报废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记载的内容,准确、完整填写回收拆解车辆的相关信息,特别是车辆的品牌名称(例:上海大众桑塔纳)、车辆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车辆类型、完整的车辆型号、发动机排量等,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核实车辆信息。其中,如车辆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的车辆类型含有“轿车”字样,车辆类型应填写为“轿车”;如车辆类型登记为“小型载客车”、“微型载客车”,但是车辆型号编码方式为英文字母接数字,数字首位是“7”的,车辆类型应填写为“轿车(小型载客车)”或“轿车(微型载客车)”。
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尽快将此文转发至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汽车以旧换新各联合服务窗口。
附件一:信息管理系统新增功能使用说明书(请到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重要通知栏目下载此附件)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