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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新闻中心

关于征求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等3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按照《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17号)和有关地方来函要求,我部组织起草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材料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3年3月2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谷雪景 赵国华

  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556214/6621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2月28日

  抄送:质检总局办公厅。

  附件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
控制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体系,我部决定修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内容如下: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第5.1.2条修改为: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场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在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产生的渗滤液、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体、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第6.1.3条修改为:

  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在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三、《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第4.4条、第4.5条、第4.7条合并为一条,内容修改为:

  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在对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滤液可能产生的风险、填埋场结构及防渗层长期安全性及其由此造成的渗漏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结合该地区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填埋场的设计寿命,重点评价其对周围地下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长期影响,确定其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附件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近期,我们接连收到地方环保部门来函或来电,要求解释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防护距离相关规定的具体执行方式。这些来函来电涉及的具体问题复杂多样,再次证明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必须按照《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17号)确定的原则进行,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不宜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可注明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目前,仍有部分早期发布的标准规定了统一的防护距离限值。在实际工作中,根据风向、地形、工艺等因素对不同建设项目计算得出的防护距离各有不同,与现行标准中规定的数值有较大差别。在完成这些标准的修订工作之前,急需将其中的防护距离问题作出规范性规定。为此,我们按照《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第4.5条起草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