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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加工行业自律公约》发布

新闻中心

《废钢铁加工行业自律公约》发布

  10月29日,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在广西南宁召开五届七次理事扩大会议,同期举行了《废钢铁加工行业自律公约》发布会和签约仪式,来自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相关主管部门的领导出席了会议并讲话,来自全国各地的上百家废钢铁加工企业和钢铁企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上宣读了《废钢铁加工行业自律公约》,并由宝钢、武钢、马钢所属废钢加工企业等12家企业的代表现场签署了自律公约。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树斌表示,自今年六月份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发布以来,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一直积极推动政策的落实和为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献计献策:一方面加紧前往全国各地进行调研,将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的反馈到财税部门,促使政策尽快落地;另一方面,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主动组织行业自律,经广泛征求相关企业的意见,制定了《废钢铁加工行业自律公约》,并组织全国的废钢铁加工企业签署。目前,已有70多家企业签署了自律公约,占准入企业的半数以上。

  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自律公约》

  废钢铁加工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废钢铁加工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废钢铁加工行业是指从事将回收、拆解、机械制造等途径产生的废钢铁进行分类、加工,生产出符合钢铁企业炼钢要求的炼钢炉料的已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拟申请准入的废钢铁加工企业的总称。

  第三条 废钢铁加工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诚信、公平。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全产业链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和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作为公约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实施。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公约成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落实国家相关发展规划。

  第七条 鼓励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第八条 公约成员要积极申请加入《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并按《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安全、环保等配套设施和制度,并指定相关人员做好生产过程中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公约成员要通过合法渠道采购废钢铁原料,建立供应商实名登记制度,做好供应商管理,对于无法开具发票的供应商及交易,要做好详细记录,逐步利用银行转账等方式代替现金交易。

  第十条 公约成员要争取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钢铁冶炼企业及铸造企业建立稳定的供需关系,按国标要求供应废钢铁产品,如实开具增值税销售发票,抵制不符合质量、环保标准的供货要求,拒绝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应安排专人填报“废钢铁加工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按要求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公约成员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传达废钢铁加工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公约成员的诉求,维护公约成员的正当利益,组织公约成员实行自律。

  第十四条 公约成员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五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组织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均有权向公约组织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组织机构进行调查;公约组织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组织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公约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盖章签字后生效,由公约组织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我国废钢铁加工行业相关单位自愿接受本公约自律规则的,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公约成员也可以退出本公约,退出公约须书面通知公约组织机构;公约组织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修订。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时间: